拆遷戶謹記“複議”和“訴訟”的救濟期限,錯過視爲自動放棄
我們知道萬物都會有一個生命週期,而拆遷戶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拆遷問題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說,拆遷戶遭遇不公平對待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救濟,如果錯過了這個救濟期限,視爲拆遷戶自動放棄。
還有一部分拆遷戶認爲,目前只是補償不合理,但並沒有實際的補償,只是在談判階段,所以,目前並不用提起法律救濟,拆遷戶們總是認爲只有自己捱打了,房子被拆了之後才能提起救濟,其實,很多法律程序的期限從拆遷方開始工作時就已經計算了。
對補償公告不滿意的及時提出自己的異議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應當對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情況調查瞭解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將此次徵收的目的、範圍、土地情況、安置補償標準等信息在徵收範圍內公告,聽取百姓的意見,如果多數人認爲補償不合理的,應該召開聽證會,並依照聽證會結果和法律規定修改方案。
根據上述規定,拆遷方準備拆遷時應當擬定安置補償方案,之後在拆遷範圍內進行公告,並且明確的告知百姓對內容不滿意的,提起救濟的方法和期限。
這也是法律保證拆遷戶參與權的目的所在,只有拆遷戶參與到拆遷當中,瞭解並看到每一份文件,才能對不滿意的安置補償公告及時的提起救濟。
對土地徵收決定不服的 救濟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解讀如下,土地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公告中應當明確寫明拆遷戶對決定不服的,應當在60日內提起復議申請,錯過之後視爲沒有異議。
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提起救濟的期限
房屋評估報告直接決定了拆遷戶可以拿到多少補償,所以對評估報告不認同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起復核申請,對複覈結果不滿意的,收到複覈結果10日內提起鑑定。
對補償決定有異議的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時,將報請作出拆遷決定的市縣ZF,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拆遷戶收到補償決定後,在60日內沒有提起復議程序,或在6個月內沒有提起訴訟程序,又拒絕搬遷的,那麼將會強制執行。